广东省园艺学会
Guangdong Province Society for Horticultur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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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园艺学会章程

来源:本站原创作者:学会编辑部

广 东 省 园 艺 学 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东省园艺学会(GuangdongProvincal Society for Horticultur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GSHST。

   第二条  广东省园艺学会是全省果树、蔬菜、西甜瓜、观赏园艺等方面的园艺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省级地方学术性专业性的社会团体,是非营利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学会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施科技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团结和组织我省园艺科学技术工作者,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结合,为我省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促进我省科学技术的发展,加速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本学会在广东省民政厅依法登记批准成立,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设在广东省广州市五山广东省农业科学院果树研究所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国内外园艺科学学术交流活动;

   (二)开展园艺科学技术的普及推广及咨询服务;

   (三)编辑出版园艺科学技术科普刊物及音象制品;

   (四)举办科技展览;

   (五)培训园艺技术专业人员;

   (六)接受委托承担园艺科技项目评估,成果鉴定;

   (七)接受委托,制订、鉴定、审查本行业的生产规程,行业产品标准,种苗质量标准;

   (八)反映园艺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九)向上级学会推荐优秀科技论文,指导市、县一级对口专业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二)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三)在本学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科技人员;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自学成才,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获得硕士学位以上者;优秀在学研究生;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学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参加学会有关学术活动;

   (六)优惠取得学会有关技术资料。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和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不断更新知识。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不按期交纳会费或连续二年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整理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团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根据理事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和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的聘任。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担任。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每年收费标准如下:理事长会员单位5000元;副理事长会员单位2500元;常务理事会员单位1000元;理事会员单位500元;个人会员50元。每个会员单位只收最高标准,不叠加重复收费。连续两年不交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2013年12月15日学会理事会通过,经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